律师随笔
货物定购合同纠纷中,定作人一直不付款能卖货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定作人一直不付货款,已构成根本违约。承揽人可自行处理已生产的货物,并没收定作人已付的货款。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是这样判决的。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定作人主张承揽人返还20000元是否成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陈述,定作人于2019年10月15日要求先发货时,承揽人明确表示“不可以”“不行啊,我们现在没有一家是欠款的”,定作人回应称“我知道,我就这几天就给你安排”,可见定作人对于先付款后出货的交易方式应属明知。双方此后沟通过程中,承揽人始终要求定作人先付款后出货,定作人亦未对该种交易习惯提出异议。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先付款后出货的交易习惯。其次,根据法院查明的沟通过程,承揽人自2019年10月15日起催促定作人支付货款,并表示因保管及消防检查等原因“货不能放太久”,可见,虽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但承揽人已明确予以催告。承揽人虽于2019年10月31日、11月26日、12月11日虽曾表示已处理货物,但在此期间亦多次表示要求定作人付款以便尽快发货,定作人虽表示要货,但仍表示暂时无法付款。直至2020年4月26日承揽人告知货物已经处理、并要求赔偿差价损失,定作人未予以回复。根据上述履行过程,承揽人在超过半年期限中始终催告履行,定作人均未予履行,故承揽人主张解除合同即变卖货物赔偿损失,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定作人主张承揽人变卖货物属于根本违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再次,涉案合同因定作人违约而解除,故定作人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承揽人在微信中多次提及货物处置价值及其所受损失,对其生产成本予以说明并提交了部分原材料采购价格,定作人在诉讼中未提交相应反驳证据,故承揽人主张定作人已支付的20000元作为其因违约所受损失而不予返还,具有相应事实依据。综上,本院认定定作人支付的20000元无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