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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借款用于个体户商铺的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属于。个体户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由夫妻双方举证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如无法举证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视为家庭经营。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妻子没在欠条上签名,但款项直接给到了个体户商铺,最终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书节选:
关于李妻是否承担还款责任。仅从《借款协议》记载看,李妻并无签名,其签名由陈夫代签,且借款数额明细超过家庭生活所需,不应视为共同债务。从查明事实可知,借款直接交付给永某贸易部用于经营所需,本案借款也并非陈夫以个人名义所借。有关夫妻一方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承担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除非有反证,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本案并非由陈夫个人对外负责,而是永某贸易部借款且借款也是经营所需资金。实践中,个体工商户往往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是夫妻共同经营或者家庭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陈夫、李妻否认借款用于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实永某经营部完全是陈夫个人经营,盈亏由陈夫个人享有而与其及家庭无关,但两人均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而从永某贸易部登记设立时的经营规模、人数,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本院认定李妻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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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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