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来认定是否存在真实借款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只有两张借条,都是同一笔款项15万。被告辩称没有借款,是喝醉了被迫签的名。最终法院认为一个人不可能两次喝醉签名,认定存在真实借款关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就案涉15万元是否成立真实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第一,张某于2014年1月13日出具《借条》确认,其向韩某借款15万元,约定于同年7月1日前归还,表明双方达成真实的借贷合意。第二,张某于2020年5月28日与韩某签订《还款协议书》,再次确认张某于2015年(实际是2014年)向韩某借款15万元的事实;同时张某还确认其已收到韩某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借款15万元。张某虽主张《借条》及《还款协议书》均是其在醉酒不清醒的状态下被逼迫签订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通常而言,处于醉酒不清醒状态的人一般无法分辨或清楚记得自己当下所处的状态,因此张某如此笃定地称两次均是在醉酒状态被逼迫签订《借条》及《还款协议书》的说辞可信度较低,难以令人信服。第三,案涉《借条》的签订时间是在2014年1月,而《还款协议书》的签订时间是在2020年5月,两份材料签订的时间相距六年多,若张某在签订《借条》后没有收到韩某支付的借款,则张某理应及时向韩某追要借款或索回《借条》,而非在六年的时间里不管不问,在六年之后仍然与韩某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其向韩某借款15万元并收到借款的事实。因此,张某否认收到借款的说法,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