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订购合同中,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把后期履行条款约定好,这样发生争议的时候,按照合同处理即可。如下面这个案件,订购合同约定下单后半年内买家还不通知发货的,买家就要支付货款。后卖家早就生产好了,但买家一直不让发货,卖家起诉付货款,法院就支持了。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货款85613.5元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本院分析如下:首先,买家公司与卖家货架厂所签订的《货架订购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本案中,《货架订购合同》第3.2条证明卖家货架厂在无存货的情况下应当于12-15天内发货,在有存货的情况下,听从买家公司的指令及时出货。即合同并未约定卖家货架厂应先生产完毕产品,买家公司才能下单。合同4.6条约定,“…如因甲方过错导致备货在半年内未发出,则甲方应按备货单的总额及时付清货款”。该条实质是针对买家公司在半年内未通知出货的情形约定相应的违约救济方式。买家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18日和9月17日向卖家货架厂下达备货单,卖家货架厂于2021年7月16日向买家公司催收货款的时间显然已经超过半年。在买家公司下达备货单后过半年仍未就剩余货物通知卖家货架厂发货的情况下,卖家货架厂可就买家公司尚未交付的126494.5元行使债权行使请求权。而债权请求权就性质而言属于形成权,可以由卖家货架厂自由处分,故卖家货架厂根据双方现场核算的情况仅行使其享有的85613.5元的债权请求权,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无不妥。在买家公司并未通知卖家货架厂出货,亦未举证证明卖家货架厂库存产品不符合发货标准的情况下,涉案货款85613.5元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