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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无权代理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但公司默认履行了怎么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律师解答:无权代理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但公司默认履行了,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由公司对该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丁某以郎某公司的名义与香某公司签订口罩买卖合同,香某公司将货款打进郎某公司公账,郎某公司收款后发货,后因口罩质量不合格产生纠纷,郎某公司不承认自己和香某公司有合同关系。最终法院认定郎某公司与香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判决郎某公司退货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香某医药公司与谁发生买卖关系。法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了“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中,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朗某公司授权丁某与香某医药公司签订口罩买卖合同,但朗某公司将其公司的收款账户告知丁某,在香某医药公司要求对公交易的情况下,丁某将朗某公司的账户告知香某医药公司,并通知香某医药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朗某公司,朗某公司收到预付款后,按丁某与香某医药公司的约定交付了首批口罩,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视为对买卖关系的追认。朗某公司辩称其与丁某之间是买卖关系,与香某医药公司不存在买卖关系,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丁某也否认其与朗某公司存在买卖关系,且朗某公司收到的款项明确注明是香某医药公司的预付款,故对朗某公司该主张,法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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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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