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合同没有约定征收的话转让费退还,判决转让费不退。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转让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为陈承租人主张李出租人返还商铺转让费49万元是否有依据。李出租人主张该49万元对应的是案涉房屋内所有货物的价值,而陈承租人主张该49万元仅有三万元左右是货物价值,剩下的均为案涉商铺剩余租赁期间的经营权。陈承租人、李出租人在进行转让时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未对案涉商铺内的货物进行过清点,案涉商铺内货物的实际价值现已无法核实。且实际上,该转让行为已经实际发生,陈承租人实际接收了案涉房屋并经营了一段时间,之后无法履行的原因也并非因为李出租人。本案中,陈承租人在接手案涉商铺前曾到店铺做过详细调查,对店铺的所在区域、经营背景、营业收入等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其与罗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也约定了“国家征收不到期押金不退还不作补偿”,可见陈承租人对案涉商铺存在拆迁的可能性是有所预期的,并非一无所知。陈承租人提交的其与罗业主的通话录音也显示,罗业主明确告知一征收的话就要无条件搬走的,陈承租人称这不是国家征收,罗业主表示国家征收和政府征收是一个意思。陈承租人无法举证证明在整个转让行为中李出租人存在欺诈等故意。陈承租人与李出租人的店铺转让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承租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合理预测商业行为的经营风险,并就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承租人在转让行为已完成之后将无法经营案涉商铺的原因归责于李出租人,并主张李出租人返还商铺转手费49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