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实践中,此种情况各个案件判决不同,关键还是看股东的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由法官酌情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定夫妻股东事实上属于一人公司,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陈某的责任问题。陈某在2017年7月26日承租案涉厂房后,于当年10月9日在案涉厂房的201房上成立了出租公司,作为出租公司的发起人,因其无法办理审批而将股东登记为其妻子,出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并收取租金等。基于以上事实可知,出租公司的全部股权实际上来源于陈某与其妻子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出租公司全部股权亦应归陈某、刘某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因此,出租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陈某。在陈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夫妻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据,对于承租公司要求陈某对出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