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案件不可一言以概之,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看原告有无证据证明是借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女方起诉男方还款,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恋爱期间频繁互相转账,不能证明是借款,判决女方败诉。二审法院认为,女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里说明是借款,男方也表示同意归还,故可以认定是借款,改判男方还款。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关系,钟女、李男双方没有出具借条,钟女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钟女主张的借贷关系均发生在钟女、李男系情侣关系期间,且该期间二人转账频繁,转账金额大小不等,往来密切,有别于常规的借贷关系,钟女主张该期间的转账往来实际上为借贷,本院难以确定。故对钟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钟女与李男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本院对此分析如下:首先,李男在庭审中已经确认曾向钟女借款,也表示大额的转账已经还给钟女。该陈述表明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其次,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钟女曾对李男表示“你借我的钱是借我的,不是给你的”,李男回复“我知道”“我会还回你的”。该证据同样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具备借贷的意思表示且李男同意还款。再次,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并非始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后,而是从确立恋爱关系之前一直持续到恋爱期间。因此大量的款项往来与双方之间的情侣关系并无关联。最后,从转账金额来看,双方之间的绝大部分款项往来金额较大;从转账方向来看,基本上是钟女先向李男转账,而李男在同一天或者稍后几天转回全部或部分款项。因此上述转账情况并不符合情侣之间相互赠与等情谊行为而进行转账的通常情形。综上,钟女已经就其主张的借贷关系尽到了举证责任,而李男未能就钟女向其转账款项的性质予以合理说明及举证,故本院综合案件事实及证据,采信钟女的主张,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钟女转账给李男的款项属于借款。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钟女向李男出借款项合计215099元,李男向钟女还款合计137466.66元。因此,李男仍应向钟女偿还尚欠借款本金77632.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