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物品损失的金额应由承租人举证证明。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人提供了买卖合同、安装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自己物品的损失金额,但出租人都不予确认,还申请了资产评估公司鉴定,但因物品已部分被变卖,评估公司无法评估。最终法院根据承租人的证据,酌情认定物品损失金额为10万元(承租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购买物品的金额是70多万)。
对于案涉房屋内的物品,承租公司提供《26/27楼遗留物品明细》、《办公家具产品购销(安装)合同》、银行回单、公证书,《26/27楼遗留物品明细》显示员工桌等22项物品,并列明数量、价值,合计金额567854元。《办公家具产品购销(安装)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3月2日的合同载明总值74470元,所附某广场26楼办公家私购销报价清单列明了产品、规格、单价、数量,合计74470元;签订日期为2016年3月21日的合同载明总值25250元,所附某广场26楼办公家私购销报价清单列明了产品、规格、单价、数量,合计25250元。两份购销合同的卖方均为广州某家具有限公司。
业务回单显示承租公司分别2015年4月30日、5月27日、7月21日、2016年2月1日向广州某家具有限公司转账147020元、300000元、67130元、169740元,广州某家具分别于2015年6月26日、12月9日向承租公司开具发票金额分别为514150元、169740元。出租公司对于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出租公司提交《营运中心请示审批表》及《封存物品盘点/估值清单》,《营运中心请示审批表》显示经广场行政部、财务部、综合服务部、东区物业服务中心及营运中心现场清点、估价,承租公司遗留物品金额35420元,《封存物品盘点/估值清单》显示转椅等24项物品,并列明了估值单价、数量、物品图片等,合计估价35420元。承租公司对于上述证据列明的估值不予确认。双方均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承租公司不对案涉房屋内物品的价值申请司法鉴定。出租公司申请对案涉房屋内物品残值进行评估。经摇珠选定评估机构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评估机构复函因物品已被处置无实物资产可进行评估,不满足评估流程,故无法开展该业务。承租公司对此均无异议,出租公司认为评估公司不能评估只是对鉴定事项的意见,不能说明是出租公司的责任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