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一定,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出资人仅有合作建房合同,但建成后长达10来年,并没有实际分配和使用房屋。后出资人得知房屋已拆迁,地主领取了全部补偿款,才起诉要求分割补偿款。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出资人所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合资建房的事实,最终驳回了出资人的诉讼请求。本案,本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失偏颇,出资人已经证明按照协议支付了出资款,地主并未证明如果不是合作建房的出资款,那是以什么理由收取的该款项,应由地主负责举证。而法院直接判决驳回出资人诉讼请求,本人认为不太合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存在合作建房问题。张某主张其与卢某合作建房,虽然张某提交了涉案合同书,但未提交房屋的规划报建资料及房屋建设的相关证据;涉案合同书显示合作所建房屋的房号为“A幢310”,该房号亦非房屋的具体地址;该房号与张某提交的收款收据显示的房屋房号“A幢309房”也不一致。张某主张所建房屋已被拆除,但未举证证实。张某主张其支付了合作建房款180000元后,后续建房、报建等均未参与,至今多年来没有直接与卢某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没有使用过涉案房屋,与常理不符。故张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双方实际存在合作建房的事实。关于180000元款项问题。虽然张某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显示其向卢某支付了180000元,但上述清单并未载明所付款项的用途,故法院对张某主张其向卢某转账支付的180000元为涉案合同书约定的合作建房款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对张某主张其与卢某合作建房并向卢某支付了合作建房款180000元不予采信,张某要求卢某返还180000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