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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加装电梯补偿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4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属于相邻权纠纷。比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广州中院认为不妥,改定为相邻权纠纷。并判决高层业主补偿低层业主一户5万元。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涉案纠纷系因小区加装电梯引起,故本案案由应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已成为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也为政府鼓励、提倡。涉案楼宇加装电梯已取得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合法行为。但加装电梯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若对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其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虽然涉案电梯的安装已符合建设工程的相关规范,但由于涉案加装电梯所占有的部分为业主共有部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邱某对该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此外,根据本院二审现场勘查情况,邱某所有的房屋与涉案加建电梯相邻,涉案电梯的安装确实会对邱某出行、通风、采光及房屋升值空间等造成一定的影响。《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鉴于邱某并未因电梯加装享受任何的收益或获得任何的便利,相反该电梯的安装对于其出行、通风、采光、房屋的升值空间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郭某39业主却因电梯的加装出行变得更加便利且房屋具有更大升值空间,由此可见郭某等因电梯的加装获得了一定的利益。郭某等作为加装电梯的受益方,其应当对权益受损的一方即对邱某给予相应的补偿,邱某请求郭某39业主酌情支付其5万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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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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