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业主在车位安装充电桩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4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义务,充电汽车环保,是大势所趋。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业主安装充电设备。如下面这个案件,物业公司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说明,导致业主安装不了,起诉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出具同意书。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和相关单位做好新能源充电桩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宏某物业公司理应配合游某安装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并为安装工作提供便利。因此,宏某物业公司出具相关同意书既属于履行配合工作的内容范畴,也属于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义务的履行,故本院对游某就本案所提诉讼请求予以认定支持。
对于宏某物业公司就游某加装充电设施需要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抗辩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根据该条款的立法精神,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求,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只要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使用,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侵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本案中,游某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自有产权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其专有产权的车位,并非以盈利为目的,且其对公共配电房的使用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亦无证据显示该使用行为侵害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故应认定为合理使用。因此,宏某物业公司以需要征得小区业主同意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