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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市白云区购销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7日

广州货物购销合同纠纷中,收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能拒付货款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此类案件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关键看证据,有的可以,有的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公司购买228万货值的灯珠后,因有质量问题一直放在仓库不敢销售,也拒绝向卖家付货款。卖家也长达4年未起诉付款。后双方继续采购,因另一笔采购合同纠纷发生争议,卖家诉至法院要求付货款178万,买家反诉4年前的那场交易灯珠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一审法院认为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卖家提出,现在卖家起诉付这笔交易的货款了才提出库存灯珠有质量问题,显属无理,判决驳回买家反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法院已认定库存灯珠不符合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卖家不可能几年都不起诉付货款,改判认定灯珠有质量问题,可以退货。判决买家付清178万那笔的货款,同时库存的228万的灯珠退还退款。本案的改判再次验证了本律师常说的那句话:“一审法院重形式容易字面运用法条,二审法院重真正的公平灵活运用法条”。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买家公司收货后,对卖家公司对账单表示认可,后续也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账单中尚欠货款金额1783395.2元予以确认,卖家公司要求买家公司支付货款1783395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买家公司在收到卖家公司灯珠后,如认为质量不合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妥为保管的同时向卖家公司提出异议。然而,未有证据显示买家公司此前提出过质量异议,应视为其默认所收灯珠质量合格。现事隔近两年时间,买家公司在卖家公司起诉后就库存灯珠提出质量异议,显属无理,其就此提出的反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首先,卖家公司与买家公司在2017年11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并未对产品质量进行约定,双方亦未举证证明就此达成了补充协议,故此,本院依据行业标准确定案涉两款“LED灯珠”的质量是否达标,而本院已认定案涉两款“LED灯珠”的正向电压不符合QB/T4057-2010行业标准的要求。其次,卖家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2017年11月24日,雷某称(语音)“之前拿那些9伏0.5全部那些中性暖白,你11月拿过来那些还在仓库卖不出去”;2018年7月17日,买家公司发给卖家公司的《关于卖家不良报告的回复》亦提及目前买家公司备有卖家公司大量灯珠库存,因为存在较大风险,目前已经全部停止使用;案涉《购销合同》涉及的货款金额达364万元,卖家公司确认其在本诉中主张的货款不包括上述《购销合同》的货款,如果不存在质量争议,买家公司在长达4年的时间未使用案涉LED灯珠、卖家公司亦未主张该货款有违常理,故此,本院采信买家公司的主张,认定买家公司曾对案涉两款“LED灯珠”提出过质量异议。综上,由于卖家公司提供的案涉两款“LED灯珠”存在质量问题,买家公司有权主张退货退款。鉴于买家公司已全部收到案涉《购销合同》的货物且已使用部分,故此,本院对买家公司退货退款的反诉主张予以支持,认定买家公司向卖家公司退还型号为X未拆封的灯珠X颗,卖家公司向买家公司退还相应货款228万元(以实际退还的数额为准,若退还数额少于X颗,则卖家公司相应扣减退还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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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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