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购销合同纠纷中,没签合同如何认定谁是买家?
律师解答:谁负责沟通洽谈付款的谁就是买家,除非其有披露谁是真正买家且卖家知情并同意。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起诉买家邹某支付货款,邹某辩称自己是为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买的货,故真实买家是公司,应由公司支付货款。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整个交易过程并未披露是代公司买,故买家就是邹某自己,应由邹某支付货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交易主体。广州华某厂(卖家)与邹买家自2021年5月起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7月2日起,广州华某厂(卖家)应黄某某要求以曹某的名义签订此后多份购销合同,但双方实际仍沿用以往交易习惯,且曹某作为广州华某厂(卖家)的投资人,其提交了情况说明确认实际交易主体为广州华某厂(卖家)与邹买家,结合送货单所载送货单位及经手人、收货单位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所载交易过程,本院予以采纳。案涉交易均以邹买家作为购货主体,且货款均由邹买家个人账户支付,邹买家主张案涉交易购货主体为新某公司,本院认为,虽新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邹买家为其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为其业务联系人员,但在案涉交易的沟通中,黄某某从未向广州华某厂(卖家)披露新某公司的存在,也没有交易主体为新某公司的意思表示,且黄某某、邹买家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新某公司参与案涉交易过程,为此,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案涉交易主体为广州华某厂(卖家)与邹买家,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