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此类案件案情复杂,有无数种情形,需要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有一个共同适用的原则,就是约定个人承担退款责任的协议有效,约定公司承担退款责任的协议无效,因为有限公司以自身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如公司承担退款责任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无论协议的名字是什么,内容细致如何约定,只要约定是个人给你钱就对了,千万不要约定公司给你钱。如下面这个案件,张某与何某合伙经营何某在科某公司的股份,后张某要求退伙,双方签订《股转债协议》,约定何某退还张某50万出资款。何某不付款后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股转债协议约定由科某公司付款,科某公司实际也已支付18万,但科某公司毕竟没有在《股转债协议》上盖章,而是何某签字。最终法院认定应由何某承担退款责任,科某公司不用担责。张律师提醒:这其实就是法院在尽量找方法既让协议得到履行,又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判决书节选:
关于科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款责任的问题。《股转债协议》虽约定“科某公司拟退回股本50万元给张某”,但科某公司并未在协议上盖章,也非协议载明的签约方。张某主张何某作为科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确认还款应属确认由科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主张与《股转债协议》明确载明的何某为协议甲方地位不符,协议内容亦无法显示担保的意思表示,况且科某公司并未出具股东会决议等以确认提供担保。科某公司实际收取了张某支付的部分款项,与公司作为合伙经营载体的地位并无冲突,张某据此主张科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缺乏充分依据。至于《股转债协议》签订后科某公司实际支付过部分款项,该付款的事实本身并不足以显示科某公司存在债务加入的意思,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故此,张某主张科某公司应就案涉债务承担付款义务,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