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母亲去世后,父亲把房子过户给了其中一个儿子有效吗?
律师解答:无效。房屋属于父亲和母亲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和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份继承,夫妻一人无权决定把房子过户给谁。如下面这个案件,母亲去世后,父亲一个人把房子过户给了大儿子,签了个房屋买卖合同,但没真的付款。四儿子知道后不服,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过户到父亲名下按法定继承来分,法院就支持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曾父和麦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鉴于麦母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其死亡后,曾四儿作为麦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取得涉案房屋共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曾大儿、曾二孙、曾三孙、曾父明知曾四儿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在未征得曾四儿同意情况下,通过房屋买卖方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曾大儿、曾二孙、曾三孙名下,侵害了曾四儿的共有权。上述行为足以证明曾大儿、曾二孙、曾三孙受让涉案房屋不符合善意取得的主观构成要件。曾大儿提交的账户明细显示相关款项均是在本案诉讼期间支付,付款金额与合同约定不服,且全部款项均在短时间内一次性被提取,现有证据不能显示上述款项是由曾父本人提取,故上述账户明细不足以证明曾大儿、曾二孙、曾三孙支付了购房对价。综上,曾大儿、曾二孙、曾三孙受让涉案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曾大儿、曾二孙、曾三孙、曾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判令曾大儿、曾二孙、曾三孙协助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恢复至曾父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