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债务人欠债将房产过户到亲戚名下了怎么办?
律师解答:债权人发现后可起诉合同无效,要求过户回债务人名下。如下面这个案
件,哥哥在打官司期间,讲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妹妹名下,还说房子本来就是不是自己的,
是妹妹借自己名字买房,现在过户回去是合法的。法院审理后认为哥哥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借
名买房关系,判决其与妹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过户回来。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哥与与王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应无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涉案房屋原登记在王哥名下,王哥与梁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尚在二审审理期间,王哥与王妹即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妹名下的手续。王哥确认王妹未支付对价款,并称涉案房屋系王妹借用其名义购买并办理在先的产权登记,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妹名下系履行借名合同项下的义务所致,但王哥并未就借名购房的事实主张充分举证证明,也未就借名原因、其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的行为及《房地产买卖合同》与《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署时间相隔一年多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故此,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哥与王妹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双方在明知或应知王哥对外负有债务未能清偿的情况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买卖合同》将原登记在王哥名下的涉案房屋无偿转让给王妹,降低了王哥的对外偿债能力,影响了梁某某的债权实现,损害了梁某某的合法权益,王哥与王妹之间的行为应构成恶意串通。综上,梁某某诉请确认王哥与王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