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实践中合伙投资公司或经营美容院、培训班、餐饮店等的时候,经常出现不知道到投资的是哪家公司还是项目的情况,因为双方没有签协议或协议没有明确约定,而经营过程中又是两家公司或两家店都要涉足,发生争议后,才涉及到这个问题。此种情况下,认定投资经营对象可能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全案证据认定,不同法官认定不一样也是正常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廖某和吴某合伙出资经营某美容室,但该美容室的还用了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发生退伙纠纷后,法院认为双方微信发送的合伙协议标题是某美容室合伙协议,故合伙投资对象应是某美容室。即使该美容室的地址与某公司相同,也不足以认定构成混同。
判决书节选:
关于廖某投资的是菲某公司还是某美容工作室的问题。因廖某与吴某在沟通建立关系的时候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双方的微信联系内容看,双方提及都是工作室而非菲某公司,廖某向吴某发送的合同书文档的标题也是“某美容工作室股份合伙协议”,因此本院认定廖某投资的是工作室而非菲某公司。廖某虽主张其投资的是菲某公司,但该陈述与上述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而且涉案工作室使用菲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经营亦不足以证明两个经营实体就存在混同,故本院对廖某的该主张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