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直播打赏行为属于什么法律关系,有效吗?
律师解答:直播打赏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打赏一经实施就是有效的,没有特殊情况无法要求返还。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原告经鉴定打赏期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抖音直播打赏属于有效的合同,无法要求返还打赏。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直播打赏行为是否无效的问题。直播打赏作为一种网络服务合同下进行的一种消费形式,郑某在平台充值、购买、打赏的行为系网络消费行为。对于网络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从微播公司提交的证据看,《抖音用户服务协议》导言中,以加粗显著字体特别提示注册用户“如您不同意本协议,这将导致公司无法为您提供完整的产品和服务,您也可以选择停止使用。如您自主选择同意或使用‘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则视为您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并同意作为本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接受本协议以及其他与软件及相关服务相关的协议和规则的约束。”因此,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郑某在2020年注册抖音用户时与微播公司签订了《抖音用户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建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应为有效。对于直播打赏行为效力的问题,从微播公司提交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抖音隐私政策》《抖音充值协议》等证据看,郑某在平台充值、购买、打赏的行为均受上述协议与规则约束。《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第11.7条明确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任何间接性、后果性、惩罚性、偶然性、特殊性或刑罚性的损害,包括注册用户使用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而造成利润损失,承担责任。”《抖音充值协议》第一章服务规则,第1条明确约定“‘抖币’是本平台向您提供的用于在本平台上进行相关消费的虚拟币,您可以用‘抖币’购买虚拟礼物等平台上产品或服务,并将购买的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或平台创作者”;第3条明确“平台倡导理性消费,请您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购买相应数量的抖币”;第二章第5条明确“您保证用于‘抖币’充值的资金均为您的合法收入所得,且您有充分权利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因您违反本条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由您自行处理解决,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责任”。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郑某在抖音平台进行充值、购买“抖币”、再用“抖币”购买虚拟礼物,然后在平台的直播间根据自己的认可度和满意度给提供表演服务的相应主播打赏,结合前述在2021年4月14日至5月24日期间郑某并不属于“因精神疾病发作、导致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情形,郑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直播打赏行为受上述协议与规则约束,系有效的网络消费行为,与此同时微播公司业已履行完毕网络服务合同义务。因此,对于郑某请求判令微播公司立即返还“抖音”充值款669321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