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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黄埔区专打分家官司 家人共有房产分割咨询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2日

家人共同共有的房子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平分。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平均分割,可以考虑共有人的贡献大小适当不平均分割。简单说来就是,没证据证明出资的情况下,基本是平均分割,实在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出资多,对方出资少,也可以不平均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和儿子共同共有一套房子,父亲认为自己出的购房款多,要求按份分割,自己多占份额。法院就认为父亲的证据还不能证明出资额的构成,达不到不平均分割的程度,于是判决平均分割。

判决书节选: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涉案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为2004年,即双方在《物权法》实施前即已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以及198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来确定双方对于涉案房屋共有的类型并进行分割。虽然杨夫主张涉案房屋为按份共有,但杨子未予认可,且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载明涉案房产由杨夫、杨子共同共有,在无证据证明杨夫、杨子对涉案房屋约定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共同共有。”涉案房屋应认定为杨夫、杨子共同共有。从杨夫提交的不动产销售(转让)发票、契税完税证、楼宇按揭合同等证据材料来看,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均由杨夫、杨子共同支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亦由杨夫、杨子共同偿还。同时基于杨夫、杨子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杨夫提交的案外人周妻的银行存折不足以证实涉案房屋的全部款项实由杨夫及案外人周妻支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杨夫、杨子对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应按等分原则处理,故应认定杨夫、杨子各占50%的份额为宜。杨夫主张杨夫占涉案房屋165.19㎡产权份额,杨子占涉案房屋12㎡产权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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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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