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广州市擅长各类执行异议案件 妻子提异议咨询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9日

广州丈夫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妻子能说自己有份提执行异议吗?
律师解答:不能。货币资金属于种类物,法院就认开户人的名字,在被执行人名下就可以执行。如果因为其他人对银行存款有份额就停止执行,那争议太多了,存款就没法执行了。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欠债,名下银行卡被冻结,妻子提执行异议,认为账户里有自己和女儿的股份分红款。法院就判决不予支持其停止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戴某以涉讼账户系以户主张某名义开设的家庭户的股份分红及养老金账户为由,要求停止对账户中属于戴某及女儿张小某的分红股金及养老金的执行措施,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戴某对涉讼账户是否享有实体权益,及该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对涉讼账户的强制执行措施。
首先,戴某主张涉讼账户内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款项中部分属于其分红股金和养老金,部分属于其两个女儿的分红股金。基于戴某与张某的两个女儿均已成年,两人未在相关执行案件中提出执行异议,戴某在本案中主张停止对属于其女儿分红股金的执行措施,理据不成立。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虽广州市番禺区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张某、戴某、张小某的股份分配均系汇入涉讼账户中,并确认其村在2019年7月11日对张某、戴某发放了养老保险补贴,但戴某并未举证涉讼账户属于特定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属于特定用途或对应特定人员,且货币资金属于动产,亦为种类物,当该种类物储存于银行账户这一特定载体时,一般依据账户的户名确定该动产的占有主体,从而确定所有权人。现涉讼账户开设在张某名下,某号认定该账户属张某所有,并将账户内存款作为张某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并无不当。故综上,对于戴某诉请停止对涉讼账户中属于其及张小某的分红股金及养老金的强制执行措施的主张,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资料

张静律师
电话:18078803…

我的精采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