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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擅长为担保借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官司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0日

广州为担保借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起争议如何认定款项性质?
律师解答:需根据案件具体证据来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借给被告25万,签了借条,并另外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来作担保。后被告不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反辩称25万不是借款,而是购房定金。最终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没有买卖房屋的合意,认定为是借款跟符合常理,最终认定25万是借款,判决被告还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黄被告借到巫原告款项25万元的事实,有相应的转账记录及黄被告出具的《借条》及《收条》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巫原告要求黄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黄被告认为该25万元系巫原告向其支付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项下的购房定金;巫原告则认为黄被告为担保本案借款而以案涉房产作抵押并因此而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黄被告该辩解意见与其亲笔签名并按上指模确认的《借条》及《收条》所载明款项性质为“借款”的事实不符,应不予采信。其次,案涉房产登记在黄某、黄被告名下,而《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物为整套房产,签订该合同时,双方明知巫原告不能凭借该合同获得案涉整套房产的所有权,黄被告辩称案涉25万元为案涉房产交易的定金,不符合一般常理。再次,本案《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8月28日,早于《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支付期限(2022年5月29日前);若案涉25万元款项系购房定金,巫原告支付定金后,黄被告开具定金收据即可,无需签订必须返还款项的《借条》,更无需承诺在购房款支付期限届满前向巫原告返还定金。黄被告该辩解意见,与《借条》约定互相矛盾。最后,黄被告曾在他案向债权人提供并非由黄某签名的《借据》及《借款人利息确认书》,本院也有理由相信本案中黄被告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未征得黄某的同意。综上,本院采信巫原告对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解释,对黄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对黄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而对巫原告的主张予以采纳,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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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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