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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卖房后导致车位无法办证,能退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0日

律师解答:先看合同如何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看当年买车位不过户的过错在谁,在自己的话比较难退,在开发商的话容易退。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吕某2013年买车位后一直未办理产权证,后吕某将小区房屋出售,导致自己不具有业主资格,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于是起诉开发商要求退车位退款。开发商反诉要求吕某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早就付完款,是开发商的原因这么多年不办理产权证,现在吕某因为政策不能办理产权证,开发商应退车位退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吕买家是否违反了《认购书》第八条的约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主张,涉案车位因吕买家拒绝配合网签未能办证,后吕买家自行出售小区住宅,导致丧失购买车位的资格,故要求将涉案车位退回开发商。吕买家退回车位的行为,违反了《认购书》第八条的约定,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并要求吕买家支付购车款总价20%的违约金及占有使用费。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开发商与吕买家于2013年7月27日签订《认购书》后,吕买家已依照该《认购书》的约定,如期向开发商支付了购车位款35万元及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费用共计600元。开发商收取了吕买家支付的办证综合费600元,表明涉案车位产权手续应由开发商负责办理。开发商承诺在一年内为吕买家办妥车位的房地产证,但开发商至今未能办理涉案车位的产权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开发商称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原因在于吕买家拒绝配合网签,但开发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开发商作为负有办证义务的一方,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吕买家在出售其自有的小区住宅后,涉案车位陷入因无证而无法过户转让的僵局。即便吕买家在出售其自有住宅时,应当预见涉案车位可能陷入无法办证的尴尬境地,但《认购书》第六条的约定并未以购买人不存在过错为前提。在此情形下,本院依照《认购书》第六条的约定判令终止合同,开发商无息全额退款,吕买家交还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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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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