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能。亲朋好友间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多人名字。如果后面经协商,房屋归一人,其他人得补偿,则得到房子的那个人只能依据协议起诉其他共有人配合过户到自己名下,而不能直接起诉确认房子归自己一人所有。法院必须尽力保证产权登记状况与实际产权状况相符,否则会对社会上的善意第三人造成不利影响。如下面这个案件,同事魏某与同事夏某合资买房,写两人名字。后两人协商房子归夏某一人,魏某得补偿,但未过户。20年后,夏某起诉要求确认房子全部产权归自己。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夏某仅有权起诉要求过户,而无权直接起诉确权,改判驳回夏某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协议书》是否真实的问题。魏某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50%产权,实则系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魏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确认双方曾签署书面协议书,但其并未能在本案中提供其所持有的协议书;其次,夏某提供的《协议书》虽为复印件,但结合夏某向魏某支付了1万元,及自2002年2月28日签署《协议书》后均由夏某归还涉案房屋贷款直至2008年6月11日,且此后均由夏某对涉案房屋进行实际管理的事实,现魏某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实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其有向夏某主张房屋权属的情况,与常理不符? 本院据此采纳夏某提供的《协议书》的真实性? 综上,魏某基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认为《协议书》已作废为由,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仍享有权利及由夏某支付房屋租金收益,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然而,虽然双方已签署涉案《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权利的内部归属,但根据《民法典》关于产权登记的规定,现涉案房屋仍登记在魏某和夏某名下,故在涉案房屋未变更登记前,夏某诉请确认涉案房屋为其单独所有,亦有违前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至于产权变更登记、《协议书》约定的余款给付等,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