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律师解答:如有全套的财务账册资料才可以,实践中一般的个人合伙都不具备司法审计的条件。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主张合伙经营的牛杂店亏损了61万,但其提交的账册和汇总表、工资单都是单方制作的,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未司法审计的资料。最终法院不同意被告的司法审计申请。
判决书节选:
被告主张合伙经营的“某牛杂”连锁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至关闭时共亏损了614231.24元,向本院提交了3-9月利润表及汇总表、记账凭证等予以佐证,并向本院申请财务审计? 但上述财务资料存在如下问题:一、收入情况,(一)被告的合伙出资仅有被告单方制作的表格,无任何银行流水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二)反映经营收入的收银员工报表仅有“侯某”、“王某”、“王”字样的签名,甚至部分报表没有任何人签名? 二、成本支出,反映经营成本支出的相关票据大部分为手工填写的收据,且部分收据无个人签名,工人工资没有工人的签名,亦无银行流水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实际发放情况? 三、合伙经营的连锁店已由被告关闭,上述财务材料亦未能体现合伙期间添置的财产处置情况? 因此,仅凭被告提供的现有财务资料不足以证实双方的合伙收入及成本支出、合伙财产及处置状况,依据被告提供的现有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所作出的审计结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故,对被告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