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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伙买基金,最终盈亏未结算能起诉合伙人退出资款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8日

广州律师解答:不能。合伙买基金本就是风险很大的事,如果最终的盈亏未结算,就支持合伙人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的话,相当于把全部投资风险转嫁于一人,对另一人不公平。如下面这个案件,耿某与陈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以耿某的名义买基金。后合伙协议期限一年到期后,陈某起诉耿某退还出资款16万。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伙期限已到,耿某作为买基金项目的认购方,无法提供买基金项目的盈亏结算依据,应对合伙项目无法清算担责,判决耿某退还陈某16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耿某有提供微信聊天证据,证明一直在催促基金公司那边结算。在未结算的前提下,合伙买基金的风险不能由耿某一人承担,改判驳回陈某要求退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陈某诉请耿某退还16万元能否得到支持,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问题? 首先,就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而言,2015年6月17日陈某与耿某签订的《协议书》载明:耿某出资75万元,陈某出资25万元,共同合作购买深圳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的广州天某食品有限公司新三板上市基金,以耿某的名义签订基金认购书,并进行工商注册等,双方持有该基金期间,一切按深圳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认购书条款执行,不得半路单方面终止;基金合同履行完毕,耿某与陈某按照75%、25%的比例共同承担购买该基金项目的盈亏? 可见双方属于合伙投资法律关系?
本院认为,鉴于陈某与耿某之间是合伙合作投资法律关系,陈某诉请退还16万元的行为实质属于要求退伙?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益分配的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案涉《协议书》载明:“基金合同期履行完毕,耿某与陈某按照75%、25%的比例共同承担基金项目的盈亏”,可见双方已明确约定退伙盈亏分担比例? 从耿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耿某与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陈某多次向耿某追讨退还投资款,耿某亦多次向林某催款? 林某向耿某进行多笔转账合计30万元,耿某将其中的9万元转给陈某。耿某自愿退还9万元给陈某的行为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陈某主张耿某已收到全部退款,故应退还剩余全部款项,缺乏证据证实。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无证据显示耿某与陈某就全部投资款的退还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本案亦没有证据证明珠海横琴领某天某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回购计划是否已经执行,耿某现在依然是珠海横琴领某天某基金管理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与其他合伙人亦未就退伙进行结算,在此情况下,陈某诉请耿某退还剩余的16万元及利息,实则是将其投资风险全部转嫁于耿某一人承担,显失公平,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陈某要求退还投资款16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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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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