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法律并未对共同遗嘱作出相关规定,所以实践中关于共同遗嘱,单方能否变更不同法官可能理解不同,判法就不同。有的法官认为夫妻一方可以随意变更自己的那一半份额,无论另一方是否在世。有的法官认为当初夫妻双方是协商一致这样立遗嘱的,如果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随意变更,则可能违背了去世一方的本意,对其不利,所以认为另一方去世后,在世的一方不能随意变更共同遗嘱,除非双方都在世才可以变更。实践中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立共同遗嘱将房子一套留给二儿子和三女儿继承。丈夫去世后,妻子要求变更共同遗嘱,确认自己占有房屋一半份额,并且要求子女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写清楚份额。法院就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有权要求确认自己占有一半份额,但因为共同遗嘱的执行时间是双方都去世,所以妻子只能确认份额,而不能要求现在就分割房屋。最终法院支持妻子的确权诉求,驳回其要求分割房屋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何父去世后,其占有的涉案房屋50%产权份额为其遗产。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处分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何父与杜母于2014年11月3日前往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立下《遗嘱》,遗嘱载明:“在我们二人都去世后,将以下财产交由儿子何二儿、女儿何三女二人共同继承”。因此,上述遗嘱为被继承人何父与杜母所共同设立的遗嘱,系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与普通遗嘱不同,共同遗嘱的效力包括“设立效力”与“执行效力”,两者应当予以区分。关于“设立效力”,共同遗嘱只需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效力”即遗嘱具有可执行的效力,决定遗嘱内容能否得以实现。通常情况下,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其设立的遗嘱便自然生效,也自然可以立即执行。但共同遗嘱与普通的遗嘱不同,其系两名以上立遗嘱人共同设立,意志上有牵连,处分的是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变更及撤销共同遗嘱时受到另一方意思表示的限制。因此,共同遗嘱并不必然因立遗嘱人死亡而发生执行效力。因被继承人何父与杜母在遗嘱中明确约定了遗嘱生效时间为双方均去世后,即该份共同遗嘱具有“执行效力”的时间应为被继承人何父与杜母均离世之后。现杜母尚健在,故杜母要求对涉案房产进行继承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杜母对涉案房产享有1/2的份额,但因遗嘱的执行条件尚不具备,故杜母要求继承分割被继承人何父名下涉案房产1/2份额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杜母要求确认涉案房产1/2份额归其所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确认坐落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某401房由杜母占有1/2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