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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再高息转贷他人,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律师解答:无效。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应按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有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实践中法院一般判决从起诉之日到实际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这样处理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单某抗辩汤某与陈某并非朋友关系,汤某系职业放贷人,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首先,汤某与单某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并不认识,汤某主张其与陈某系朋友关系? 根据汤某提供的《汤某与陈某交往(借款)经过的情况说明》,汤某自认其在2021年3月下旬通过李某介绍才认识陈某且汤某认识陈某的缘由是陈某资金周转需要出售房产,区别与一般朋友认识的过程? 而汤某在某号案中主张其于2021年4月1日向陈某出借20万元,即汤某在认识陈某的很短时间内即向陈某出借款项并约定了年利率15.4%的利息? 由此可知,汤某与陈某因借贷而认识?
其次,汤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汤某将陈某备注为“客户”,汤某接受陈某交付的手链和项链作担保并出借28000元,但汤某主张陈某在一个月后归还3万元,其中2000元为喝茶费? 按2000元利息计算,该笔款项利率约为月利率7.1%,远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 微信聊天记录中,汤某提到“找我老板”、“处理不了,你找李总”等内容,可见汤某行为存在组织性、团队性,并非仅是其个人一般生活行为?
最后,汤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交易明细显示汤某与多人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同日或次日相同金额资金转入、转出,资金转出后账户余额不多? 在某号案中,汤某出借资金前是从罗某账号转入20万元,汤某同日转入陈某账号20万元,在罗某转入资金前汤某账户余额仅有7703.62元? 在本案中,汤某出借资金来源于微信提现5万元、李某转款5万元、罗某转款2万元、林某转款15万元? 由此可见,汤某出借的款项主要是他人转入资金,并非自有资金?
综上,汤某以向其他人取得的资金转贷给单某、陈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规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陈某、单某未向汤某归还借款,造成汤某资金被占用损失,故汤某要求陈某、单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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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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