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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为孙子读书将房屋过户至子女名下,能起诉过户回来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律师解答:如证实确实不是买卖,只是为了孙子读书,就可以起诉过户回来。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儿子、儿媳配合父母过户回来。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关于买卖关系的约定是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房屋是否应当恢复登记至麦父名下。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涉案《存量房买卖合同》虽约定麦父、骆母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麦儿,但合同“其他约定”中明确约定房屋交易后房屋处置权归麦父、骆母,麦儿在麦父、骆母去世后方可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他约定”的内容实际系约定房屋所有权不发生变更,该约定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有关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相冲突。之所以出现上述相冲突的约定,麦父、骆母及麦儿均主张办理房屋转移过户登记系为了麦儿与林儿媳儿子入学问题。结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麦父、骆母提交的麦孙的出生医学声明、小学新生注册通知书及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等内容,本院认定不排除转移房屋登记系为了麦孙入学需要的可能性。同时,林儿媳作为麦儿的配偶,其对《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其他约定”的内容未能做出合理解释。林儿媳主张“其他约定”仅系针对居住权做出的约定,该主张与该条款内容中有关“处置权”“所有”的表述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法院结合涉案房屋交易的总价远远低于市场交易价、无证据证实麦儿、林儿媳支付过房屋交易价款及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等事实,认定《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关系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麦父、骆母与麦儿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在麦父、骆母去世前仍归麦父、骆母享有,现麦父、骆母要求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麦父名下,符合房屋实际权属与权属登记相一致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对恢复登记亦未作出禁止性约定,故本院认定麦儿、林儿媳应协助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麦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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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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