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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司法权与行政权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分工的意义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5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地快速增长,人民生活质量、生活水平地不断提高,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力度,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国家早前已经建立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此制度并不能满足当前的环境保护需求。为了解决这个缺陷,立法机关修改了《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平衡了司法权与行政权在公益诉讼中的关系,为解决公共利益侵害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可监督环境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环境行政部门的不合法行为,并给出检察建议,督促环境行政部门履行其职责,不然就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也是给环境行政部门敲了警钟,对环境行政部门的监督更有效果,也进一步加强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不仅检察机关可以履行自己的职责,环保公益组织也可以监督环境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在环境保护领域,环保公益组织能起到监督环境行政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或监督环境违法企业纠正违法行为的作用。环保公益组织虽然不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是其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起到监督的作用。
(二)可充分利用行政资源,节约司法资源
环境行政部门有改过的机会,其对环境污染后如何救济很有研究,拥有专业的技术和国家拨付的足够的成本去预防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赋予其改过,能充分地利用行政资源,发挥行政部门在这方面的优势,也充分地运用了行政权。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设置了诉前救济程序,司法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其到的作用是在诉前无法救济的情况下,发挥其最后一层救济途径的功能,这样的设置正是在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司法机关不用浪费其司法资源,用在并不擅长的预防环境污染,专业性较强的环境保护中,减轻工作压力,司法机关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来处理社会上的其他法律纠纷。
(三)可提高环保公益组织乃至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先行使行政权,穷尽行政救济,环保公益组织发现行政机关的不合法保护环境的行为,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而可不用采用民事公益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能会承担败诉带来的高额诉讼费,因为环保公益组织是自愿发起的,非营利的,很难负担起高额的诉讼费,高额诉讼费可能会不同程度地打消环境公益组织的积极性,而环境公益诉讼不存在这个问题。且我国的环保组织过于弱小,符合起诉条件的环保组织数量有限,环保组织的数量在东、中、西部分布不均[i]。行政公益诉讼的便利会使的环保组织壮大,环保组织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需要公民参与,有利于培育公民参与意识,增强环保意识,带动更多的公民参与到环保事业中。

[i]韩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研究.山东大学.2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