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做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
第十二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履约担保额度为: (一)采用担保书和同业担保方式的,为合同价的15%; (二)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的(包括银行保函),为合同价的10%。
第十四条 采用第三方担保(保证担保)的,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担保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支付赔偿。银行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额度内,对业主损失支付赔偿。
第十五条 采用履约保证金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业务不得挪用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提倡采用同业担保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资质企业可以为同资质或低于本单位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 (二)二、三级资质企业可以为低于本单位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四级资质以下的企业(含四级)不能提供担保。 (四)母公司可以为其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同业担保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者多家企业交叉互保。
第十七条 对于一些大型或特大型工程采用第三方担保(保证担保)时,可以由若干保证人实行共同保证,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金额的,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金额的,承担连带责任。文章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