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超额供货,价款咋算?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合同约定,建材价款270万元,只能按这个付款。
超额供货价值高达140万元,而且这部分建材已被你们实际使用,怎能不认账?
那么问题来了,
超额供货情形下,
应当支付的价款
是以合同约定为准?
还是以实际价值为准?
案例中公司名称皆为化名
合同约定:
价款270万元
xx年x月,
xx建工公司承建了
一处住宅楼。
施工中,
需要大量
管道、电缆等建材。
xx公司
经与xx建工公司协商,
双方签订
《建材采购合同》,
约定xx公司为住宅楼项目
供应价值270万元的建材。
实际供货:
价值410万元
随着施工推进,
xx公司前期供应的
建材已被全部用完。
于是,
xx公司根据工程需要,
继续供应建材,
xx建工公司悉数接收并使用。
项目竣工时,
xx公司向xx建工公司
累计供应建材
价值达410万元。
法院判决:
支付差额
双方就价款支付
产生争议。
xx建工公司认为,
应以《建材采购合同》中
约定价款进行结算,
支付270万元。
xx公司主张,
应以实际供货数量
为依据,
xx建工公司应当
再支付140万元价款。
双方协商未果,
xx公司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
判决xx建工公司
支付140万元价款差额。
xx建工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
市四中法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上诉。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结合本案
本案中,xx豪义公司与xx建工公司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建材总价款为270万元,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xx公司实际向xx建工公司负责施工的案涉工程供应了410万元的建材,xx建工公司对xx公司多交部分建材未提出异议,全部予以接收并使用。根据前述规定,xx建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xx公司多交部分建材的价款。
法官寄语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多交付标的物的情形十分常见,买方可以自主选择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若买方选择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支付相应价款。文章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