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死因无法查明的肇事逃逸案,死亡结果应如何归属?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案情】
xx夜晚驾驶大型卡车不慎将行人xx撞倒在路中央,xx动弹不得,xx逃逸。约五分钟后,xx开车途经此地,因夜色渐浓未发现躺在路中央的xx,不慎从xx身上碾压而过,虽然车辆颠簸了一下却未起疑心,驾车而去。约十分钟后,下夜班的xx骑自行车路过,发现倒在血泊中的xx,赶紧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约十五分钟后,救护车到场发现xx已死亡,无法查明是xx是被xx驾车当场撞死,还是被xx开车碾压致死。
【分歧】
关于xx的死亡结果应由谁承担责任,有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结果归属于xx及xx。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结果单独归属于xx。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单独归属于xx。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分析如下:
我国当前的刑事法律中处处都体现着“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疑时,应按照无罪来处理。
就本案而言,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形。(1)可能的情形一:xx撞死xx,xx碾压的是xx的尸体。显然,在此情形下,xx的死亡结果应归属于xx;(2)可能的情形二:xx只是撞伤xx,并未致死,xx随后的碾压导致其死亡。在此情形下,仍需要判断xx的撞击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联系,xx的碾压行为便是介入因素。首先,xx将xx撞倒在路中央动弹不得,可以预见若不救助xx,其存在被后续往来车辆碾压的风险,但xx仍驾车逃逸,最终导致xx被xx开车“二次碾压”;其次,先前行为(xx撞倒xx)蕴含介入因素(后续车辆碾压)的危险,xx驾车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导致的死亡结果应归属于xx撞倒xx的的先前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两种可能的情形中,xx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不会冤枉xx,死亡结果可归属于xx;xx有一半的可能性不用对死亡结果负责,可能会冤枉xx,可使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不归属于xx。
因此,死亡结果应单独归属于xx。文章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