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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业主无法使用车库 请求地产公司赔偿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xxxxx报xxx月x日电 因无法进入购买的地下车库,业主xx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其构成违约,请求判令交付地下车库,并赔偿延期交付违约金。今天,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xx年x月,xx与xx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小区地下车库订购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了xx购买车库的门牌号、价格、面积等内容。同日,xx一次性交纳了车库价款,开发公司出具收据一张。xx年x月,开发公司向xx发出入住通知书,载明了该车库的具体位置及面积,认为符合交付条件,请xx和物业接洽并办理交房手续。后开发公司开具了车库发票,xx办理了车库的产权登记。
  后因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公司之间存在矛盾,进入该小区地下车库的入口被封闭。xx因无法使用购买的地下车库,遂将开发公司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公司交付地下车库,并赔偿延期交付违约金。
  xx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公司向xx发出入住通知,xx亦在入住通知书上签字,亦办理了车库房屋产权登记,因此开发公司已经完成了占有转移,故其要求开发公司交付车库并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经现场勘查发现,xx目前无法正常使用车库,系因案涉车库的入口被卷帘门封闭,xx可向相关侵权人主张权利。法院遂判决驳回xx的诉讼请求。
  xx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xx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连线法官■
  收房即认定:业主认可房屋正常使用
  “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大量纠纷。出卖人认为交完钥匙就已经完成交付,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的交付不仅仅是拿到钥匙,还要能正常使用。”该院一审承办法官陈程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转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与他人,受让人因此而取得占有。占有人转移占有,自受让人取得事实上物的管领力时完成。
  也就是说,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其他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即“交钥匙”,就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收房即认定业主认可该房屋可以正常使用。”xx提醒,如业主认为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有权拒领房屋钥匙,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及时维权。文章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