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外籍新娘离家出走涉外婚介责任各担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越南老婆是你介绍的,你说不会跑。现在她跑了,你必须把11万多的介绍费还给我们。”x月x日,在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xx法庭调解室内,当事人xx拍着桌子冲着xx喊道。
“我怎么知道她会跑,钱都给越南媒人了,我只拿了7000块做劳务费。”另一边,xx也不甘示弱地反驳道。
xx年x月,xx为其儿子xx四处张罗寻找合适的对象,她听说同乡xx妻子xx是越南人,故委托其为儿子介绍越南对象。同年x月x日,xx支付2万元作为差旅费,让xx与xx妻子xx前往越南寻找对象。后续,xx又支付了7万元给xx作为介绍费。x月x日,xx将越南女子“加冰”(音译)带回xx,随同的还有加冰的母亲。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看着新婚不久的小两口,xx觉得自己的一桩心事终于可以放下了。于是,xx又向xx支付1.5万元。
让xx一家没有想到的是,一个多月后,加冰离家出走,再无音讯。xx觉得被xx和加冰合伙骗婚,遂一纸诉状将xx告上法庭,要求xx返还婚姻介绍费、差旅费及聘金合计11.8万元。xx则坚称自己并不知道加冰会出走,自己也是受害的一方。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xx同意退换xx4万元。
本案涉及涉外婚姻问题,法官采用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法官先和xx进行沟通协调。从双方的举证材料可以看出,xx主张的介绍费11.8万元的钱款中还包含xx前往越南迎娶新娘所花费的食宿费用2万元以及交给越南新娘家属的彩礼1.5万元,因此,这部分钱并非介绍费用,须扣除。
随后,法官又向xx进行释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规定,我国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虽然没有证据证明xx与加冰的出走有关,但其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据此,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调整各自的诉求,促成调解协议最终达成。文章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