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居满两年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适用“分居满两年”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分居满两年处于持续状态;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第三,只适用于诉讼离婚,而非协议离婚;第四,经过调解无效。离婚条件不只限于分居满两年,还有其他可以准予离婚的理由。也就是说“分居满两年”并不是可以离婚的必要条件。如,以对方家暴为理由的离婚,就不受“分居满两年”的限制。适用此条款是指想离婚但没有其他法定理由,须满足“分居满两年”的条件限制。可以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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