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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可以索要二倍工资吗?法院:不一定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3日
江苏句容市人民法院通报,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例显示,2018年11月份,一男子郭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工工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但按月向该男子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并对郭某的工资、岗位情况在企业录用备案表进行了详细的记载。
此后,劳动争议调处中心日常走访企业时,发现该名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引起注意。公司随即要求该男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郭某当时辩解,可能随时离开,不同意签订。
2020年2月份,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郭某未到岗上班,3月郭某到岗工作一段时间后,5月提出辞职。辞职获批后,郭某随即向劳动人事争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付2月份工资、经济补偿金等。6月,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机械公司应支付郭某2月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驳回郭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机械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认为机械公司虽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录用备案中载明了工资基数、岗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的功能,于是判决驳回二倍工资的诉请,支持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2月份工资的请求。20202月处于疫情防控期,郭某未向某机械公司提供劳动,某机械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生活费,即1616元(2020/月×80%)。对于经济补偿金,郭某系自行提出辞职,未说明原因,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其要求支付降温费的请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实践中,一些劳动者误认为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支付双倍工资。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对双倍工资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也不能简单地因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就适用二倍工资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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