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首封法院,关系到谁对不动产有处分权。而相关规定对此并不明确,造成理解不同, 相应确定的首封机关也不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1条规定,两个以上查封机关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法律文书的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执行文书的机关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根据此规定,应以登记机构登记查封时间排序确定登记在先的为首封,在后为轮候查封。如首封查封到期未办续封登记,则排序在后的轮候查封开始生效,生效时点为首封结束时间。如首封办理了续封登记,则轮候的查封仍不生效,不计算查封时间。例如,甲乙丙3家法院分别于2015年3月1日、4月1日、5月1日分别查封同一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如甲法院没续封,首封法院甲查封至2018年2月28日,到期失效;乙法院查封生效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 日,丙法院仍为轮候状态。如甲法院在2018年2月1日办理了续封登记,则甲法院作为首封,有效期延长时间为2018年2月1日至 2021年1月31日,乙、丙法院为轮候状态。
轮候查封是否需要续封
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轮候查封是否需要续封,对此认识不一,有的要求办理续封登记。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 号)第28条第1款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 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故轮候查封阶段因轮候尚未生效不存在到期,也就不需要进行续查封登记,只有在首封状态下的查封才有续封登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