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保险在新版婚姻法中有特殊的地位,这也源于保险的真谛就是一方对另一方的爱与责任的体现与延续,婚姻法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讲,保险可以有助于改善稳固家庭成员间关系,甚至是几代人家庭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避免因为经济不透明和纠纷等引来的家庭矛盾。举个例子,古人有云"久病床前无孝子“,换句话说,如果久病的人有一笔可定向传承的资产,族人那肯定都会抢着照顾到久病人最后一口气,这个就需要做合理的保险规划了。同样的有一句话也适用”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销售行业中有一句俗话:产品无好坏,第一,找到有需求的客户,第二,遇到专业靠谱的销售人员,保险亦是如此,所有的不理解不相信无外乎都出自于以上的第一和第二。两种原因中,客户层面毕竟是客观因素面,不是非常重要因素,反观销售人员才是至关重要的,在客户面前你就是专家,根据客户当前存在的需求,然后分析,最后给出一套可行的方案。所以客户对保险代理人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比如本文要讲到的婚姻法知识。如何设计一份保障可以化解以下会出现的问题:
父母给子女买保险,子女离婚后会不会分割?父母身故了,身故金一定是给子女的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买保险,以后若离婚保单怎么处理?离婚后被保险人身故了,理赔金如何处理?
夫妻结婚前,有一方婚期买了保险(一种情况婚前已经缴清保费,另一种情况有部分保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清了),以后若离婚怎么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给自己父母买保险,或者自掏腰包给自己父母作为投保人,离婚后,这保单如何处理?
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是否可以作为保单的身故受益人?以上问题本文中不会一一作答,因为有的答案有许多共同点,欢迎大家在本文评论区留言,我再一一做回答。不过,保单设计基本逻辑还是要告诉大家的。首先,要清楚民法典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约定范围是: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夫妻间只要能说明是用个人财产给自己购买的保险,离婚后基本不会被分割,若夫妻相互投保,最后离婚了,若想保留保单有效性,作为被保险人则需要将保单的一半现金价值给投保人,然后将投保人变更为自己,若此时受益人设置为自己的子女,父母间的关系比没有这个保单来说可能会更好些,投保人很可能不会强制退保反而会同意变更投保人为被保险人。
若父母为子女投保则需要关注以下几种情况:
1.父母当投保人:若子女发生婚变,该保单属于投保人资产,不被分割;父母掌控保单,尤其投保年金险,子女不能退保,防止子女挥霍无度,保障财富的持续有效性;隔离子女债务及婚变风险;子女获取的年金/身故保险金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
2.子女当投保人:若父母发生婚变,保单不会受影响;规避父母自身债务风险;子女有一定的财务意识,可以有效达到财富传承,避免因法定继承人带来的继承纠纷。
因此,保单的设计主要两点:第一、投保人保费来源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第二、是否明确指定有效的受益人。
最后,关于新民法典中婚姻法部分的四处主要变化:
1.如果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任意一方在30天内反悔,都可以到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即使30天期满后,只要有一方不到场,离婚登记同样无效。赌吸毒家暴等不在此列。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出轨要少分财产,损失赔偿金也不能少,事态严重且证据确凿,有可能会净身出户。
4.家务劳动离婚可以得到补偿,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较多义务的,不管之前有无签财产协议。这主要保护了全职太太一族。
无论哪一项的变化,民法典的初衷都是为了稳固和谐友爱的家庭,保护弱者,不希望出现不和谐,甚至走上反目成仇的路上。这和保险的初衷是不谋而合的,可是保单的设计优劣对一个家庭来说也是很重要的,保护好代代相传的资产给到子女,帮助家庭脱离破产(企业主越明显),关键时刻可能挽救一个家庭的命运,尤其出现了经济不明确和经济生命中断的情况下,现实例子比比皆是,度娘一下几千上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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