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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缺失情况下的工伤认定(一)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案情介绍
       王某之夫李某系重庆某劳务公司员工,被派遣至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工厂工作。2018年2月10日7时4分,李某驾驶摩托车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死亡。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渝(江北)公交证字〔2018〕第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此交通事故不作事故责任认定。王某向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北人社局)申请对李某工伤认定,江北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未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有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根据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可以明确事发前,摩托车侧翻倒地时没有与其他任何物体接触”的内容,认定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系本人主要责任导致。故李某于2018年2月10日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王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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