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买卖活牛约定不明的司法认定(一)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6日
【案情】
被告蒋先生联系被告徐先生,双方协商约定蒋先生向徐先生购买22头活牛,并将牛运送至被告蒋先生指定的地点。随后,被告蒋先生通过微信向被告徐先生转账10000元。
2019年1月17日凌晨,被告徐先生将牛运到被告蒋先生指定的地点,在卸牛的过程中,涉案牛从货车上跳下,并失去控制而走失。2019年1月26日,被告蒋先生向被告徐先生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徐先生十八头牛款1437000元,待牛款收到后结算”。
2019年1月19日,莫某被涉案牛抵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2019年4月9日,莫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蒋先生、徐先生对莫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
针对本案莫某死亡民事赔偿费用的责任承担,形成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先生与徐先生系居间合同关系,应由委托人徐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费用。本案涉及的牛的所有人、管理人均为被告徐先生,被告蒋先生只是负责帮被告徐先生找买家,从中收取中介费、劳务费,故该责任应由徐先生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先生与徐先生均系案涉牛的管理人,应共同承担案涉全部赔偿费用。牛因失控而走失并致莫某死亡,蒋先生与徐先生均对牛的走失处于放任态度,故蒋先生与徐先生应对莫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完成交付后由买受人蒋先生承担动物致损全部赔偿费用。蒋先生与徐先生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徐先生将牛运送至指定地点即完成交付义务,那么此时牛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故蒋先生系该牛的所有人及管理人。管理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动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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