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武汉某食品厂公司与某营销公司进行了合作,在一些业务上进行了合并。于是食品场对部分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进行了重新调整,并要求员工最迟于6月30日前到达新的地点和岗位报道。
改食品场的王大姐也在调整的人员名单里。但是王大姐早已在厂房附近定居,当初考虑到这里上班也是觉得距离近,而新的工作地点离家28公里,每天上下班最少花费3小时以上,所以多次与公司沟通,申请留在原公司。而公司见沟通无果,所以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与王大姐的劳动合同。至此,王大姐向劳动仲裁委提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变更地点和岗位无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回原厂上班。
在日常实践中,如果变更要劳动合同,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确定单位已经签署劳动合同
2.核定变更事项,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劳动者做出说明,且确认送达。
3.双方达成一致,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而本案中,食品厂没有经过王大姐同意且没有任何书面说明,没有按照程序变更合同,所以变更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企业在日常时间中常常忽视了书面沟通这一情况,除口头说明外书面文字的记录备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