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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职协议要看清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7日

周先生2019年入职了某机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3月,因为和公司发展方向不一致,所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署了解除协议。协议中约定,公司向周先生支付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在内的总计费用一共5000元,双方和平解除劳动关系,并在此协议上进行了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离职后不久,周先生和朋友闲聊中了解到,原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的,按照之前的工资算的话,周先生最少可以获得4万元以上的赔偿。听到这,周先生一下子急了,5000和40000之间可相差了8倍呢,这其中还包括了之前未发的工资。
之后,周先生找到了原公司,要求补偿差价。但是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和平解决,而且赔偿款也是经过协商一致且已经发放完成,故不存在补偿的说法。


为此周先生向辖区所在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支持了公司的的理由,周先生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
庭审中,公司承认了周先生在岗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是称双方已经友好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并且出具了之前签订的离职协议,所以认为没有赔偿责任。


而周先生则认为,自己不知道存在双倍赔偿的情况,且公司是知晓的,但是未告知,所以存在恶意隐瞒,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最终法院做出裁决,认为该解除协议有效,驳回了周先生的请求。协议中表明,双方不存在争议,即周先生认可未签订协议的相关赔偿,所以驳回请求。


本案告诉大家,在存在劳动争议时,一定要先了解清楚政策法规,贸然行动可能会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