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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员工提出辞职,就等于办结劳动关系了吗?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8日

黄先生毕业于北京某知名师范大学,从进入教育行业之初就立志成为一名老师,毕业没多久,就和北京一个中学签订了聘用合同,在教育行业发光发热,一晃就是数十年。17年,黄老师的孩子上高中,为了孩子考虑,不得不搬往离学校更近教育资源更好的城区,和现在单位相聚数十公里,每天来回可能花上6个小时。坚持了一段时间后,黄老师考虑再三,觉得时间成本太高,所以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学校多次挽留无效,黄老师还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就已经离开学校。


19年的某一天,黄老师的家人突然带着一打医药单据来到学校,要求学校为黄老师办理报销,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原来黄老师离校后不久,就被诊断为精神分裂,后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


学校认为,黄老师于17年就已经辞职离开学校,双方已经解除了聘用关系,所以不再承担责任,更没有理由承担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工资。
庭审过程中,学校人事更提供了带有人事批准签字的黄老师的黄老师的离职申请,证明双方已经于17年就解除了聘用关系。
最终一审判决,虽然黄老师提出了离职申请,但是未解除聘用合同证明和社保转移,且人事的签字能否代表学校存在争议,故要求学校支付黄老师病假工资及医疗报销费用共计10万元。


本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
1. 黄老师的辞职信件能否作为解除关系的证明?
本案中,黄老师身份特殊,存在精神疾病,无法判断是否为独立行为能力人。

2. 人事签字能否代表学校意见?
人事的签字能否代表学校的意见,具体需要看学校的章程和约定,不能充分证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3. 离职手续是否符合程序?
离职手续的办理,必须包括离职证明的开具,档案和社保的转移,也是本案中认定劳动关系未解除的重要证明,在日常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中也是常常会忽略的,希望通过今天的分享,引起大家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