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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本人自愿离职就一定没有经济补偿?他拿了270万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0日

16年初,杜先生通过面试,以优秀的简历获得了某科技公司的青睐,聘请他担任副总裁一职。
2021年签署离职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协议中约定,杜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但是公司同意在双方约定期限内给予杜先生270万补偿,后公司未按期给予补偿,隧杜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约定补偿金。
公司认为,在签署离职协议时对法律法规存在错误理解,导致该协议在内容上存在失衡的条款。且杜先生是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即便是存在补偿金的情况,也不应该存在上限,不超过上半年当地的平均工资三倍。
杜先生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本就是公司提出的,答应离职也是出于公司承诺支付一笔补偿金,在职期间年薪500万。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离职协议中的经济补偿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和单位接触劳动关系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关于经济补偿金等协议应当有效。在本案的离职协议书中,对于杜先生离职后,在本公司相关业务信息做了保密约定,相应的给予经济补偿,所以该经济补偿金不只包括因接触劳动关系的赔偿,还包括保密义务而支付的保密费,所以对于270万补偿及金的约定,支持杜先生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