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先生2018年入职了上海某金融公司。
19年某天,陆先生感染肺炎,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向公司申请一周病假,公司给予批准。
七天后,病假期满,但是陆先生仍然没有好转,也因为身体原因,没有办理续假手续,也没有出勤。后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给予了陆先生初除名处分,解除劳动关系。
19年6月,陆先生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认为自己这段时间是因为病情需要修养,公司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予违约赔偿。
19年7月,仲裁委裁决决定公司向陆先生支付赔偿金。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陆先生虽然未请假多休息9天,但是是因为病情需要,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所以不应该视为旷工。且在一审中,杜先生出具了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上面有休息建议,但的确因病需要休息,不应视为旷工,所以公司应该支付2倍赔偿金。不支持公司的合法解除诉求。
公司认为,陆先生无视公司制度,旷工时间长达9天,期间完全可以向公司书面或口头告知,而再此期间无任何说明,属于故意旷工,所以公司解除合同属于合理合法。且医院诊断建议书也是在一审中提交的,之前并未提交说明,可以合理怀疑时事后补充的。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对于病假请假流程有明确规定和说明,员工如果没有合适正当的理由,如果旷工超过3天及以上,公司可以除名。且在此为提交任何说明,所以公司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公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