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北京一家教育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经理一职,月薪2万左右,年底发放13薪。
在公司的员工规范手册上,明确写明,伪造或者提交虚假病假证明、伪造学历和工作精力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予支付赔偿金。
19年初,王某向上级领导提出要请一天假去医院看病,领导没有回复。隔天,王某直接前往医院看病,当天晚上,王某再次给领导发信息,称医生建议其再休息两天,所以想要延长假期,领导回复:那你好好在家休息、
病假休完回来,王某向公司提交了一份就诊的三甲医院诊断证明,证明上表示,王某因感冒发烧引起急性肠胃炎,在医院内科就诊,建议休息两周没落医生是刘医生。
公司在收到病假证明后前往医院进行了核实,调查表明存在伪造病假证明,故和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关于虚假诊断书的证明,公司出具了由王某就诊医院开具的证明,上面表明该诊断书非医院开具。
王某坚持诊断证明是有效的,称自己于请假当天前往医院就诊,但是由于就诊的主治医生在病房查房,所以前往病房看诊,主治医生未及时开具诊断证明,所以两日后补开了病假条,并提交给了公司。
隧仲裁委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要求赔偿王某共计36万余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查发现,王某确实于请假当日前往医院就诊,但是并非是诊断书上的刘医生诊断。且当天没有开具诊断书。本院的方医生证明,王某是自己的病人,并于病假当天在医院病房进行了复诊,诊断的2天休息的建议也和王某描述一致,只是诊断证明是2天后开具,并非当天。
一审判决王某存在虚假病例证明额情况,所以支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公司未按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先通知工会,如果存在公司违法解除的情况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用人单位应该参照工会建议,并将最终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经查明,公司在此之前已经成立工会,但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解除的结果已经通知工会,所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维持仲裁补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