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大学学的是美术专业,大学毕业之后在一家美术培训机构做美术老师。2019年5月从学校离职,签订离职协议时公司补充签订“离职后2年内不能从事同行业”的竞业协议,每月向王先生支付2000元补偿金,如果有违反的行为,需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从美术学校出来后,王先生3个月内和其他人一起成立了属于自己的美术培训学校,公司认为,王先生存在违约行为,按照协议的约定,需要支付10万元违约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协议中有明确关于双方权责的约定,作为守约的报酬,培训学校应该向王先生支付每月的补偿金。但是为收到补偿,所以王先生也无需按照协议遵守不从事同行业的约定和10万元违约金赔偿,所以驳回培训学校赔偿请求。
在实践生活中,企业为了限制员工从事同行业,导致竞争加剧,也避免重要成果遭到泄露,所以常常会跟劳动者签订竞业协议,一方面减少自己不必要的竞争,另一方面也能起到威吓劳动者的作用。但是竞业协议的成立也是附带条件的,在劳动者履行业务的同时,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责任,当一方违背约定时双方的协议也就不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