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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转包、分包中的责任划分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7日

无锡某建筑公司总承包常州某全民健身中心工程。后该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卞某,卞某又将工程分包给张某,张某把拆模的工程再分包给刘某,刘某又雇佣了本案原告刘某某。2019年10月,刘某某在工作中受伤。2020年1月,刘某某所受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后刘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及拖欠工资。仲裁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刘某某工伤待遇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作期间工资等款项共计11万余元,其中工作期间工资为3000元。某建筑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尽管刘某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个人承包违反了法律,如果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发包组织应该承包连带赔偿责任。而分包单位则应该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和工资负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应该对分包公司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分包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等问题,应该由总承包单位先偿还后,再对承包的个人依法追偿。如果是转包拖欠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先偿还后,再追偿。据此,某建筑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拖欠的3000元工资,之后有权向刘某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