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蒋和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试用期月工资8000元;合同期限处被斜线划掉,并未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也未再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蒋在该公司工作至2020年4月1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万余元。公司认为,是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将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填全,小蒋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于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不成立的情况下,则该期限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应为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应在1个月内与小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公司应支付小蒋双倍工资期限应为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4月1日。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000余元。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出于考察人员素质、降低用人成本的目的,往往采用在劳动者入职初期仅签订试用期协议的方法,约定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并不能免除单位的法定义务、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限届满后,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会面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